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3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3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30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莊啓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10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啓明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莊啓明所犯妨害自由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此有本院105年度易字第971號、第1116號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在卷足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14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俞秀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106年4月17日附表:
┌─────┬───────┬───────┬───────┐│編號│1│2│空白│├─────┼───────┼───────┼───────┤│罪名│妨害自由│妨害自由││├─────┼───────┼───────┼───────┤│宣告刑│拘役10日,如易│拘役1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幣1,000元折算││││1日│1日││├─────┼───────┼───────┼───────┤│犯罪日期(│105年2月2日│105年2月26日│││民國)││││├──┬──┼───────┼───────┼───────┤│偵查│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臺灣新北地方法│││機關││院檢察署│院檢察署│││及案├──┼───────┼───────┼───────┤│號│案號│105年度偵字第│105年度偵字第│││││8032號│14901號││├──┼──┼───────┼───────┼───────┤│最│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臺灣新北地方法│││後││院│院│││事├──┼───────┼───────┼───────┤│實│案號│105年度易字第│105年度易字第│││審││971號│1116號│││├──┼───────┼───────┼───────┤││判決│105年7月27日│105年12月30日││││日期││││├──┼──┼───────┼───────┼───────┤│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臺灣新北地方法│││定││院│院│││判├──┼───────┼───────┼───────┤│決│案號│105年度易字第│105年度易字第│││││971號│1116號│││├──┼───────┼───────┼───────┤││確定│105年8月22日│106年2月3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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