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交附民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甲○○因肇事遺棄罪等案件(九十五年度交訴字第五二號),經原告乙○○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情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25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柯姿佐法官林家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常毓生中華民國95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