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67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67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673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理人 曾子寧 相對人即債務人華璟工程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許家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萬肆仟柒佰壹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二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2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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