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簡字第363號
原 告 原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嘉遠
上列原告與被告譽能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689,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
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
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宛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