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8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台南監獄台南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執聲字第2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1、2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經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1、2所示之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依首揭法律規定,得分別併合處罰之。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該確定判決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5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林彥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淑雅中華民國98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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