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5年度板小調字第999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之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
項準用同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住所地係在基隆市○○路○○○巷○○號,有個人基
本資料查詢結果一件附卷可稽,而侵權行為地係在台中市,
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並為便利兩造應訴,自應
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黃大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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