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桃小字第993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9年10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
,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四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一千
五百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
三十二第二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李文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若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劉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