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1464號
上訴人
即被告正大沖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仁忠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郡興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足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即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元,扣除已繳之1,880元,上訴人應補繳不足之第二審裁判費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蔡汎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
書記官錢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