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袋地通行權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18號原告 葉雲山 被告 許然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袋地通行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原告陳稱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經核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兆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2日
書記官鄭鈺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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