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92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呂淑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松宏 、 陳宗駿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435,8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8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23日
書記官李淑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92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呂淑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松宏 、 陳宗駿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435,8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8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23日
書記官李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