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92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92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呂淑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松宏陳宗駿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435,8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8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23日

書記官李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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