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0年度嘉簡調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嘉簡調字第170號

聲請人

即原告 吳國斐

代理人 林浩傑 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范○○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請補繳裁判費5,400元。

二、本件起訴狀當事人欄所列被告僅有5人,未包含法定代理人,與聲明請求「被告10人」連帶給付不符,請提出記載正確被告姓名、地址及訴之聲明之更正書狀,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3月25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25日

書記官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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