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50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50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25097號債權人 陳金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吳春香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翰林代書事務所」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㈡陳報請求金額計算式。
㈢陳報核准貸款金額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8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8月20日
書記官鄭俊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