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交上訴字第17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交上訴字第1709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漢傑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郭博益 上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23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胡忠文
法官張靜琪法官游秀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三軫中華民國105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