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3年度鳳補字第40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補字第406號

原告 陳宜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博勝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840,000元﹛計算式:本金80,000元+利息37,596元〔自民國111年1月24日起至原告起訴前一日即113年5月30日止,按年息20%計算,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違約金13,722,404元(自111年1月24日起至原告起訴前一日即113年5月30日止,按日息20%即年息3700%計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792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000元,尚餘132,7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

書記官陳孟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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