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促字第7305號
債權人鼎新數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子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葉謹鳴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下同)500元。
二、債務人葉謹鳴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債權人公司已匯款1,333元業務定額津貼至債務人帳戶之相關證明文件。
四、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114年7月29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4年7月29日
書記官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