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促字第7305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促字第7305號

債權人鼎新數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子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葉謹鳴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下同)500元。

二、債務人葉謹鳴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債權人公司已匯款1,333元業務定額津貼至債務人帳戶之相關證明文件。

四、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114年7月29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4年7月29日

書記官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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