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除字第18號聲請人甲○○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滅失第三人北宏實業有限公司簽發如附件所示之本票,前經聲請鈞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07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在案,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如附件所示之本票無效云云。
二、按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並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前項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期或期間,由法院定之。聲請人未依前項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42條定有明文。查本院98年司催字第107號准為公示催告裁定,係命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將公示催告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嗣因上開裁定有誤載之情形,經本院非訟中心裁定更正在案,是聲請人依法應於期限內將公示催告裁定及更正裁定均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惟查:本院公示催告裁定係於98年9月18日送達由聲請人本人收受,裁定更正則係於98年11月16日送達由聲請人本人收受,此有送達證書附於本院98年司催字第107號卷宗可稽,則最遲聲請人應於98年11月16日收受後之10日內將公示催告裁定及更正裁定均刊載於新聞紙上,聲請人雖於98年11月28日登載公示催告裁定於太平洋日報,但其並未同時將更正裁定刊載於該新聞紙上,嗣於99年3月
19日始將公示催告裁定及更正裁定同時刊載於自由時報,此有聲請人提出之相關新聞紙附卷可參,顯已逾越本院前開所定之期間,依法視同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則聲請人聲請本件除權判決,程序上自屬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2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俊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6月29日
書記官許麗汝附表:
┌─┬───────┬──────┬──────┬──────┬─────┐│編│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本票號碼││號││││(新台幣)││├─┼───────┼──────┼──────┼──────┼─────┤│01│北宏實業有限公│94年11月30日│未載到期日│1,000,000元│333928│││司法定代理人郭│││││││順鎰│││││├─┼───────┼──────┼──────┼──────┼─────┤│02│北宏實業有限公│95年3月7日│未載到期日│685,589元│333947│││司法定代理人郭│││││││順鎰│││││├─┼───────┼──────┼──────┼──────┼─────┤│03│北宏實業有限公│95年4月6日│未載到期日│400,000元│333948│││司法定代理人郭│││││││順鎰│││││├─┼───────┼──────┼──────┼──────┼─────┤│04│北宏實業有限公│95年4月21日│未載到期日│816,000元│333930│││司法定代理人郭│││││││順鎰│││││├─┼───────┼──────┼──────┼──────┼─────┤│05│北宏實業有限公│95年5月8日│未載到期日│400,000元│333938│││司法定代理人郭│││││││順鎰│││││├─┼───────┼──────┼──────┼──────┼─────┤│06│北宏實業有限公│95年5月12日│未載到期日│800,000元│333932│││司法定代理人郭│││││││順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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