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2年交字第114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2年度交字第1144號原告 黃聯乙 被告臺南市政府交通局代表人 王銘德 訴訟代理人周易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10日所為之112年度交字第1144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112年度交字第1144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頁第9行至第10行「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12年1月6日高市交裁字第32-SK0000000號裁決」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12年4月17日南市交裁字第78-SX0000000號裁決」。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準用第236條、第2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誤載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22日
法官謝琬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5月22日
書記官林秀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