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14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14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1427號聲請人 謝國陽 上列聲請人謝國陽因與相對人 達君豪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謝國陽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利息起算日究為「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六日」抑或為「支付命令送達翌日」?中華民國106年9月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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