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3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89號聲請人即被告 郭長宏 選任辯護人 陳呈雲 律師( 法扶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訴字第135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交保狀所載。
二、經查,被告郭長宏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運輸第三級毒品罪及懲治走私條例第
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罪,罪嫌重大,而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及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本院於民國110年6月22日裁定羈押在案。然被告已因另案入監執行,且經本院於110年7月22日裁定停止羈押。是被告已非羈押中人犯,則被告向本院所為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已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2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何玉鳳
法官羅子俞法官劉彥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