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0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081號原告 吳珀承 訴訟代理人 李冠和 律師被告台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康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美元25,059.50元,其訴訟標的價額按原告起訴時即民國113年4月30日(按:5月1日勞動節匯市休市,改按4月30日為換算基準)臺灣銀行美元與新臺幣匯率為1比32.815換算,為新臺幣822,32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
書記官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