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18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1840號聲請人有限責任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正本理由欄中關於「借款180,0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借款1,800,00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21日
簡易庭法官陳學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1月21日
書記官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