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聲字第9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916號聲明疑義人即受判決人 黃茂雄 上列聲明疑義人即受判決人就本院中華民國109年2月17日所為109年度聲字第155號刑事裁定,聲明疑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疑義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有罪裁判之文義有疑義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疑義。」、「法院應就疑義之聲明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3條、第486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聲明疑義人即受判決人黃茂雄(下稱聲明疑義人),因不服本院民國109年2月17日所為109年度聲字第155號刑事裁定,向本院聲明疑義,雖聲明疑義人書狀標題係記載「聲明異議」,然觀之該書狀主旨欄內已載明:「為(109年度聲字第155號)之裁定有疑義...」,且理由欄內亦係記載對於本院上開裁定內容不服之意旨,堪認聲明疑義人係對本院上開裁判之文義有所疑義,因而向本院聲明疑義,本院自應依法就其聲明裁定之。
二、聲明疑義意旨略以:聲明疑義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貴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5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9年7月在案;然因貴院上開裁定之內部界限為19年9月,裁定
主文竟只減少幾個月,有違刑法公平原則、比例原則、衡平原則,故聲明疑義人對上開裁定濫用自由裁量甚難甘服,對此裁定之瑕疵有所疑義,請撤銷原裁定,另為公平公正之裁定云云。
三、按當事人對於有罪裁判之文義有疑義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疑義;定應執行刑之確定裁定,與科刑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如裁定確定後,對於裁定主文之文義有疑義者,自得依上開規定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疑義。惟所謂對於有罪裁判之文義有疑義,係指對於科刑裁判之「主文」有疑義而言,至對於裁判「理由」,則不許聲明疑義,蓋科刑裁判確定後,檢察官應依主文而為執行,倘主文之意義明瞭,僅對理由發生疑義,並不影響於刑之執行,自無請求法院予以解釋之必要。
四、經查,聲明疑義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5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9年7月在案,有上開裁定書、附表在卷可查,觀之本院該裁定之主文:「黃茂雄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拾壹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玖年柒月」,其文義甚明確,則檢察官依之執行,並未有何疑義之處,自無對之聲明疑義之餘地。聲明疑義人上開主張,均係對本院該裁定之「理由」不服,並非該裁定「主文」之意義有何不明顯,致生執行疑義之情形,依上開說明,自無請求法院予以解釋之必要。
是聲明疑義人上開聲明意旨,顯與法不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簡志瑩
法官唐照明法官王俊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日
書記官郭蘭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