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聲字第13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字第13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36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1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吳進發法官劉榮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巧屏中華民國97年8月12日附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二級毒品)│(施用一級毒品)│(施用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8月││(業經減刑)││││├──────┼───────────┼───────────┼────────────┤│犯罪日期│96.09.03採尿4日前某時│95.11.03凌晨2時30分許│96.06.28││││回溯4日內之某時││├──────┼───────────┼───────────┼────────────┤│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及案號├───────────┼───────────┼────────────┤││96年度毒偵字第6511號│96年度毒偵字第1574號│96年毒偵字第1574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6年度簡字第1355號│96年度訴字第3744號│96年度訴字第3744號││實├────┼───────────┼───────────┼────────────┤│審│判決日期│96.12.14│96.12.04│96.12.04│├─┼────┼───────────┼───────────┼────────────┤│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6年度簡字第1355號│96年度訴字第3744號│96年度訴字第3744號││決├────┼───────────┼───────────┼────────────┤││確定日期│96.12.31│96.12.31│96.12.31│├─┴────┼───────────┼───────────┼────────────┤│備註│1-8定應執行刑│1-8定應執行刑│1-8定應執行刑│└──────┴───────────┴───────────┴────────────┘┌──────┬───────────┬───────────┬────────────┐│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二級毒品)│(施用二級毒品)│(施用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業經減刑)││││├──────┼───────────┼───────────┼────────────┤│犯罪日期│95.11.03凌晨2時30分許│95.12.31晚間6時許│96.01.05晚間6時許│││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及案號├───────────┼───────────┼────────────┤││96年度毒偵字第966號│96年度毒偵字第966號│96年毒偵字第966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7年度上易字第185號│97年度上易字第185號│97年度上易字第185號││實├────┼───────────┼───────────┼────────────┤│審│判決日期│97.01.30│97.01.30│97.01.30│├─┼────┼───────────┼───────────┼────────────┤│確│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7年度上易字第185號│97年度上易字第185號│97年度上易字第185號││決├────┼───────────┼───────────┼────────────┤││確定日期│97.01.30│97.01.30│97.01.30│├─┴────┼───────────┼───────────┼────────────┤│備註│1-8定應執行刑│1-8定應執行刑│1-8定應執行刑│└──────┴───────────┴───────────┴────────────┘┌──────┬───────────┬───────────┬────────────┐│編號│7│8││├──────┼───────────┼───────────┼────────────┤│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二級毒品)│(施用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業經減刑)││││├──────┼───────────┼───────────┼────────────┤│犯罪日期│96.06.26晚間7時許│96.06.28晚間5時至6時許││├──────┼───────────┼───────────┼────────────┤│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及案號├───────────┼───────────┼────────────┤││96年度毒偵字第966號│96年度毒偵字第966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7年度上易字第185號│97年度上易字第185號│││實├────┼───────────┼───────────┼────────────┤│審│判決日期│97.01.30│97.01.30││├─┼────┼───────────┼───────────┼────────────┤│確│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7年度上易字第185號│97年度上易字第185號│││決├────┼───────────┼───────────┼────────────┤││確定日期│97.01.30│97.01.30││├─┴────┼───────────┼───────────┼────────────┤│備註│1-8定應執行刑│1-8定應執行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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