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84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84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841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北榮民總醫院新竹分院法定代理人 彭家勛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之勇 (即 張之信 之繼承人)
張峰堡 (即張之信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在繼承被繼承人張之信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仟參佰陸拾玖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6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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