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53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53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5392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債務人 曾建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玖萬柒仟柒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個月以新台幣肆佰元,逾期第二個月以新台幣伍佰元,逾期第三個月以新台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4月1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