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25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2525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陳美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陸佰叁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陳美芳於民國103年2月27日向聲請人申辦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又依雙方約定,相對人並應給付聲請人如違約金附表序號1所示計算之違約金,此有約定書足稽,故一併請求。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6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2252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美芳│自民國103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49631││12月28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美芳│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自民國104年0│││49631││01月27日起││1月27日起至清│││元││││償日止,按月依│││││││新台幣22元計算│││││││之違約金│└──┴───┴─────┴──────┴──────┴───────┘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