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01號
原告 黃瑞明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對被告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5,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29日
書記官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