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9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9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920號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債務人珖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建邦 債務人李建邦債務人 鄭偉宏
一、債務人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柒拾柒萬零肆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五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一九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下同)壹佰肆拾叁萬零柒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一九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新臺幣(下同)捌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
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一九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㈣新臺幣(下同)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
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一九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㈤新臺幣(下同)貳佰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
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一九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㈥新臺幣(下同)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
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一九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㈦新臺幣(下同)肆拾陸萬壹仟零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五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二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㈧新臺幣(下同)伍拾叁萬肆仟陸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五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七一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㈨新臺幣(下同)柒拾伍萬玖仟捌佰叁拾柒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五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九七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㈩新臺幣(下同)叁拾伍萬玖仟叁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五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四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2月6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