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催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62號

聲請人崑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紹欣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4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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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表:(114年度司催字第162號)

支票附表:

114年度司催字第00016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崑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楊紹欣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南三重分行

114年3月7日

10,000元

AW7764631

002

崑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楊紹欣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南三重分行

114年3月7日

6,750元

AW7764632

003

崑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楊紹欣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南三重分行

114年2月26日

2,260元

AW7764633

004

崑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楊紹欣

華南商業銀行

南三重分行

114年2月27日

90,010元

KE1521961

005

崑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楊紹欣

華南商業銀行

南三重分行

114年2月27日

60,750元

KE1521962

006

崑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楊紹欣

華南商業銀行

南三重分行

114年2月26日

16,485元

KE1521963

007

崑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楊紹欣

華南商業銀行

南三重分行

114年3月3日

2,363元

KE1521965

008

崑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楊紹欣

華南商業銀行

南三重分行

114年3月7日

63,010元

KE1521966

009

崑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楊紹欣

華南商業銀行

南三重分行

114年4月1日

60,000元

KE1521967

010

崑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楊紹欣

華南商業銀行

南三重分行

114年4月1日

50,833元

KE1521968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於民國(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月30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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