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62號
聲請人崑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紹欣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4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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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表:(114年度司催字第162號)
支票附表:
114年度司催字第00016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崑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楊紹欣
114年3月7日
10,000元
AW7764631
002
崑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楊紹欣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南三重分行
114年3月7日
6,750元
AW7764632
003
崑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楊紹欣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南三重分行
114年2月26日
2,260元
AW7764633
004
崑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楊紹欣
南三重分行
114年2月27日
90,010元
KE1521961
005
崑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楊紹欣
華南商業銀行
南三重分行
114年2月27日
60,750元
KE1521962
006
崑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楊紹欣
華南商業銀行
南三重分行
114年2月26日
16,485元
KE1521963
007
崑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楊紹欣
華南商業銀行
南三重分行
114年3月3日
2,363元
KE1521965
008
崑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楊紹欣
華南商業銀行
南三重分行
114年3月7日
63,010元
KE1521966
009
崑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楊紹欣
華南商業銀行
南三重分行
114年4月1日
60,000元
KE1521967
010
崑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楊紹欣
華南商業銀行
南三重分行
114年4月1日
50,833元
KE1521968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於民國(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月30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