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基小字第174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基小字第174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
樓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94年12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柒仟壹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94年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中華民國94年12月13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李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94年12月14日
書記官黃錫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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