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92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七年度聲減字第五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攜帶兇器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於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一日犯攜帶凶器竊盜罪,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竹簡字第一一八四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速偵字第一六三四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二年,嗣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撤緩字第四八號裁定,撤銷緩刑確定在案。經查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竊盜罪,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聲請裁定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條第二項但書、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1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楊麗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3月19日
書記官蕭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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