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國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國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國字第26號上訴人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法定代理人乙○○
送達代收人丁○○被上訴人甲○○
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457,335元,應繳裁判費為38,30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昭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18日
書記官余幼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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