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37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3724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甲○○因與債務人乙○○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當事人向法院有所陳述時,應依照司法狀紙規則或同規格及格式製作。又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1.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2.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3.請求之原因事實。其有對待給付者,已履行之情形、4.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5.法院」,此於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5款均有明定,本件聲請狀均未依規定製作,請具狀補正之。
二、依台端主文所提出之信託契約書似為雙務契約,依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3款規定,請求之原因事實有對待給付者,履行之情形應為釋明,故請釋明並宜提出適當之證據,說明債務人乙○○是否需先為給付之義務?或台端已為對待給付之履行情形?
三、依事實及理由欄中所載之「乙○○一再以事業繁忙,及人在大陸不願履行...」,究竟乙○○是否長期居住在大陸?請具狀釋明之。
四、請提出更正後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3件。中華民國98年9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9月4日
書記官林婷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