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7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779號上訴人 賴黃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賴健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11年5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52,2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7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6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歐家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7日
書記官黃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