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司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司字第52號

聲請人 黃芳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

  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其管轄法院;又除別有規定外,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

  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分別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呈報就任為仁文興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下稱仁文公司)之清算人,因仁文公司所在地係位於高雄市左營區,非本院轄區,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揆諸前揭法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民事審查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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