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39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39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393號聲請人 蔡君亭 (即 蔡堯泉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益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2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8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伯文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
書記官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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