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3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3502號債權人台灣開天傳動科技有限公司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泰柏精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台端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及債務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並提出相關釋明資料過院參辦。
二、請具狀確認本件請求之利息起算日為何?(究為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抑或自民國104年5月1日起)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
書記官林玉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