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交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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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交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8號原告王○恩法定代理人王○順
黃○慧原告王許○女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正男 律師被告 李貴雄 訴訟代理人 鄧國璽 律師被告 振強 國際藥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碧春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2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毛妍懿
法官林柏壽法官陳俊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27日
書記官鄭伃倩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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