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財管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財管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財管字第15號聲請人雲林縣褒忠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陳振江 關係人 陳麗娟 上列當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 陳張照枝 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2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與正本「主文欄」有關陳麗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為「Z00000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主文欄」及「理由欄」有關被繼承人陳張照枝之最後住所「雲林縣○○鄉○○村○○路○○巷○○弄○○號」及死亡日「民國99年7月20日」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雲林縣○○鄉○○村○○路○○巷○○弄○○號」及「民國99年7月10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依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亦設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曾鴻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7月3日
書記官潘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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