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218號上訴人五城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國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文梃 間因本院民國105年度訴字第1218號請求塗銷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6萬7,91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萬7,38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呂綺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7日
書記官金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