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彰小字第110號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常治平
被告 林崇威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0,493元,及自民國110年1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0年1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表明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按應送達於他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