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6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662號上訴人 陳俊呈 訴訟代理人 陳榮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宜甄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9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2,278,15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5,35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秀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
書記官卓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