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建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建字第14號上訴人即原告正芳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即被告宜蘭縣政府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49萬2,36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萬8,0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翠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2日
書記官劉謹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