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96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9615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邱士然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賴鴻傑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更正委任狀正確法定代理人之簽章。
㈢確認「 蔡永裕 」是否為本件代理人?若欲委任蔡永裕為本
件代理人,請提出正確之委任狀。(聲請狀所附委任狀受任人僅「邱士然」一人)。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7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映彤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