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8年度湖勞調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林明輝 律師
相 對 人 東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及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
用前項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所在地係臺北市○○區○○○路○段○○○號,有股
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1件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
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聲請人聲請將本件移送
於該管轄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6  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張國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芷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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