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8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八一0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三0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二年十月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曾家貽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林翰章~F0~T40┌──────────────────────────────────────────────────────┐│支票附表: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三0六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助順企業有限公司鄭│第一商業銀行士林分│九十一年十二月五日│壹拾壹萬柒仟叁佰│BB0二0五八八││││玉龍│行││捌拾元│二八││├─┼─────────┼─────────┼───────────┼────────┼────────┼──┤│2│力勤鐵工廠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北投分│九十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伍萬陸仟 肆佰伍拾│TB三0三0二九││││ 李金芬 │行││元│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