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斗小字第20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2月9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41,186元及自民國94年8月9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台幣1,500元
。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5,146元,及其中新台幣25,118元自民國
95年4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2月11日
北斗簡易庭
法官陳瑞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具體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及繳納上訴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華民國99年2月11日
書記官熊掌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