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41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4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易字第413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風禾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32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OOO於民國102年4月27日下午4時47分,基於侵入他人住宅之犯意,至告訴人OOO、OOOO所居住位於雲林縣○○鎮○○里○○路○○○號之住處,趁無人在家之際,徒手打開未上鎖之拉門後而無故侵入上開住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侵入住宅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該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妨害自由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侵入住宅罪嫌,而該罪依同法第30
8條第1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對於本案不再追究,而於102年7月26日準備程序期日,當庭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此有告訴人之刑事撤回狀在卷可憑,是依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楊皓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楊淳詒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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