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苗小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苗小字第285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劉承穎 被告 謝春蘭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者,於其預定用於同類契之條款,約定債務履行地或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時,不適用第十二條或第二十四條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第436條之9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市觀音區,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見本院密封袋),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 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1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張智揚中華民國10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