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5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510號原告 姚鳳君 被告 鄧文艦
一、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8,000元,應繳裁
判費11,79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291元。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4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宋泓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16日
書記官鄧筱芸